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2661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现予公布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附表一《148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中的药品价格按国家计委规定日期执行;附表二《235种海南省物价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中的药品价格从2002年1月15日起执行。
二、附表一和附表二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的药品,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生产经营的,请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具体价格意见,于2002年1月15日前送达我局,以便及时上报国家计委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
三、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在国家计委制定公布其价格前,须先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
四、各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临时零售价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临时零售价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中标药品规定的临时价格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表列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附表一:148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235种海南省物价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