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81号)的精神,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甲类3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印发你们(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此次公布的3种甲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自2004年6月7日起执行。
二、凡在本省销售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规格及附表二中未列规格,须经福建省物价局核定最高零售价格。
三、附表二备注标明生产企业名称的品种,其对应的价格均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2004年10月前,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四、进口药品价格按照GMP药品价格执行。
五、医疗机构销售本通知中涉及的中标药品,其价格高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按不高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仍按我局制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本次药品价格调整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引导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同时,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附表:1、3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暂执行单独定价的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福建省物价局
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