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信委(经贸委,经信局)、财政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我省原政府制定的省管非处方药、民族药和调剂进入我省医保目录内的药品价格,并同步取消单独定价(优质优价)品种的资格。
二、此前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依据我省定价权限制定和调整的部分药品价格文件(见附件),自2015年6月1日起废止。该附件之外的药品价格文件,凡不涉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的同时废止。
三、自2015年6月1日起,不再公布我省药品中标零售价格。尚未实行药品零差率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仍按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计算中标药品中标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四、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向药品生产企业、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宣传药品价格改革政策,敦促经营者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对原材料供应紧张、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较大的品种,以及特殊患者需长期服用的药品,要约谈相关生产经营企业,防止集中大幅度提高药品价格,切实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附件: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点击下载)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9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二、此前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点击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