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关于采购三明联合限价挂网药品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68号),各医疗机构可采购三明联合限价挂网药品。现就相关品种药品医保支付政策明确如下:
一、三明以外地区采购三明平台上的药品,参照省级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同品种药品,执行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政策。医保支付结算价正式实施前,按照原支付政策执行。具体品种的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由三明联盟药械采购平台发布,可通过登录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网(www.fjyxcg.gov.cn)链接至三明联盟药械采购平台查看。
二、定点医疗机构可使用《关于印发执行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药品编码变更表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66号)中附件4的编码进行结算。除已发布编码的药品品种外,其余药品的编码信息见附件1。
三、三明以外地区的参保患者,在三明当地就诊并使用非省级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的品种,除上述公布品种外,暂按照原支付政策执行。药品编码信息见附件2。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9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部分三明采购品种编码表(全省医疗机构通用)
2.部分三明采购品种编码表(仅限三明当地医疗机构使用)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