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农医〔
2016〕4号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属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内,各地具备开展条件尚未定价的项目,按照我省价格管理权限划分,各地要在接到定价申请后立即进入成本监审、专家评审等定价程序。
二、对于不属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涉及试剂、耗材和设备等医用产品的新项目,只要相关产品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具备市场准入条件,各地各单位暂按《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价费〔2006〕259号)文件进行申报工作,省物价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审核并公布审核结果。
四、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工作,鼓励研发创新,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拒绝或推诿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受理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