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42号)精神,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青霉素V等抗微生物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并予以公布(见附表),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GMP统一最高零售价格。
二、本通知自执行之日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局报告,我局将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并将有关情况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6年9月20日起执行。
附件:青霉素V等抗微生物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