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1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九味羌活颊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未列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进行了核定,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我省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各生产和经销企业需重新到省物价局备案.
二、本通知所列药品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12号)关于加价率的相关规定.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2007年3月22日起执行.此前公布价格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其他未列剂型规格,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要及时向我局申报,特我局审定后重新公布价格.
附件:九味羌活颗粒等中成药内科用药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