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局,市区各医疗机构:
现将《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单脏器灌注磁共振成像等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农医[2016]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物价局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单脏器灌注磁共振成像等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农医 [2016] 2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计委,省管医疗机构:
为促进新诊疗技术在我省的推广运用,提高相关医疗服务水平,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价费〔2006〕25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专家评审、成本监审及征求各方意见等,我们制定了“单脏器灌注磁共振成像”等14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项目试行期2年,试行时间从2016年4月1日起,执行范围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附件所列价格为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自项目试行之日起,停止执行鄂价农医规〔2012〕84号文件中“适形调强治疗计量验证(编码:240100006)”项目及价格。
附件:新增省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