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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2-02-04        信息来源:查看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肥各单位:

为加强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顺利实施,现将《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00一年五月八日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合肥市参保人员异地转院()的管理,根据《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劳社字[200111),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参保人员因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难以确诊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治疗手段的,可申请转往异地诊治。

第三条    异地转院()由经治医生和患者(或家属)提出申请,经治医生填写申请表(见附表),经科室、医院、患者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如遇紧急情况,须在一周内补办转院()手续。

第四条    转诊医院要严格执行“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转院()率要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五条    异地转院()原则上应转往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上海、北京约定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或未按要求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参保人员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医疗终结一个月内,由患者(或家属)凭《基本医疗保险证》、《合肥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接诊医院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和收据,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异地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先自付10%,余下部分按本市三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1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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