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医药价格政策透明度,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湖南省物价局拟定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在价格在线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有识之士提出意见。征求意见请于3月10日前反馈省物价局医药价格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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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
二○○九年三月二日
湖南省物价局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增强医药价格政策透明度,着力缓解医药价格方面医患信息不对称的矛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用药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政府定价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程序规定。
一、公示范围
湖南省行政辖区内凡通过医疗机构向患者销售药品和《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列明可向患者另外收费的医用材料价格,均须按本规定向社会公示。
二、公示内容
(一)药品:包括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单位、质量层次、最高零售价格、医保编号等。
(二)医用材料:包括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品牌、包装规格、单位、性能组成、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对应的医疗价格项目编码等。
三、公示程序
(一)公示申报单位
1、药品价格公示:由药品生产厂家或经营企业向省物价局提出价格公示申请,并按要求属实填写《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
2、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由执行二类价格及以上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每季度报送一次价格公示材料,并按规定内容报送电子文档,并按要求属实填写《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申报表》。在长沙的部、省属医疗机构可直接向省物价局申报。
(二)申请办理价格公示事项时,须向价格主管部门出示下列资料:
1、药品
①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批件、质量标准、说明书、GMP证书、厂家开出的增值税销售发票(隔月抽取)、样品、生产企业法人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影印件,必要时须提供周边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示价格和中标价格等资料。
②进口药品价格须提供国家药监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进口分包装批准文件)、报关单、口岸地药检报告、使用说明书、海关进口关税、代征增值税缴款书、港口发生的各种杂费(检验费、仓储费、报关费、储运费、卫生检疫费)发票及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
③公示国家未下达价格的专利保护期内的(化合物专利)药品价格,除提供上述对应资料外,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证明;公示国家未下达价格的过专利保护期(化合物专利)的药品价格,须提供原产国专利证明(含中文译件)。
④公示政府定价药品价格除须出示上述资料外,还须出示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文。
2、医用材料
①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批件、质量标准、说明书、厂家开出的增值税销售发票(隔月抽取)。
②进口医用材料价格须提供国家药监局核发的进口产品注册证、报关单、使用说明书、海关进口关税、代征增值税缴款书、港口发生的各种杂费(检验费、仓储费、报关费、储运费、卫生检疫费)发票、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
③列入卫生部《全国高值耗材集中采购成交候选品种目录》中的高值耗材价格,须提供其中标价格。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在长沙的部、省直医疗机构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实的《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或《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表》到价格在线网站、《湖南医药价格公报》或省内其他主要新闻媒体办理公示事项,并获取相关公示资料备查。各市州医用材料价格公示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四)公示时间:省物价局受理公示申请后,药品价格,15个工作日内对外公示;医用材料价格,每个季末对外公示。
四、公示媒体
省物价局确定,价格在线网站开辟《医药价格公示》专栏,免费为公示单位提供公示便利,并免费为社会各界查询医药价格提供方便。《湖南医药价格公报》和愿意免费承担医药价格公示的省内各相关主要媒体可按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公示事项。
五、公示工作责任
(一)省物价局指定医药价格管理处并设立专门窗口负责受理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市州物价局负责本辖区内执行二类价格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用材料价格公示以及药品价格公示的实施和监督,定期检查公示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确保本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各医疗机构须认真执行医药价格公示的各项规定,凡未按本规定要求公示价格的药品和医用材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不得向患者收取其费用,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三)各医药经营企业和单位,应认真履行医药价格公示义务的各项规定,并主动利用价格公示所获得的各类信息促进企业经营管理,为社会提供更多质优价廉的药品和医用材料,为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作出应有贡献。
(四)价格在线网站、《湖南医药价格公报》和自愿承担价格公示的省内各相关主要媒体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各项要求,为公示单位和社会各界提供方便,以推动医药价格公示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公示工作监督
医药价格公示是价格公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就医用药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务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公示工作到位、有效,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给予价格公示工作更多关注和监督,凡未按本规定公示价格的药品和医用材料,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销售,广大人民群众有权拒付价款,并可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查处。
七、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