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4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前自治区物价局价格公示(公示表的方式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各医疗机构按实际中标价格顺加作价差率核定的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必须按不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本通知中未列的相关药品补充剂型的规格品,请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在9月10日前向自治区物价局申报价格,经审核公布后方可执行。
三、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6年8月28日起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