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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上海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增列部分药品和调整部分药品支付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11-19        信息来源:查看

2007年上海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增列部分药品和调整部分药品支付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1/19   来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了适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需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简称《通知》)的要求,市医疗保险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简称《上海医保药品目录》)进行修订,增列了部分药品,调整了部分药品的支付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列32种药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新增了36种儿童用药,其中4种药品已属于《上海医保药品目录》,其余32种药品全部增列入《上海医保药品目录》。

 

  二、关于支付政策

 

  ㈠增列的32种药品按照乙类药品进行管理,支付比例参照甲类支付;限定支付范围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㈡已属于《上海医保药品目录》的4种药品,成人、儿童均可使用,支付比例仍按《上海医保药品目录》规定的支付比例执行,其中"人免疫球蛋白"的限定支付范围中增加"限川崎病"。

 

  具体支付政策见附件2。

 

  三、按照《通知》要求,对《上海医保药品目录》凡例进行补充(见附件1)。

 

  四、按照《通知》要求,"重组人生长激素"(《上海医保药品目录》西药第455号)的限定支付范围由"限工伤保险"调整为"限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及工伤保险"。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

 

  2.《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增列品种及支付政策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2.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增列品种及支付政策

 

西 药 部 分

序号

编号

中文名称

剂型

分类

支付

限定支付及备注

1

544

高血糖素

注射剂

乙类

参照甲类

 

2

1032

去乙酰毛花苷

注射剂

乙类

10%

 

3

1628

人免疫球蛋白

注射剂

乙类

10%

限低丙种球蛋白血症、原发免疫缺陷症、川崎病

4

1635

金刚乙胺

口服常释剂型颗粒剂口服液体剂

乙类

参照甲类

限儿童使用

5

1636

阿苯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参照甲类

限儿童使用

6

1637

赖氨匹林

注射剂

乙类

参照甲类

限儿童使用

7

1638

复方氨基酸(19AA-I)

注射剂

乙类

参照甲类

限儿童配合肠外营养用

8

1639

奥卡西平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参照甲类

限儿童使用

9

1640

拉莫三嗪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参照甲类

限儿童使用

10

1641

哌甲酯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参照甲类

限儿童使用

11

1642

布地奈德福莫特罗

吸入剂

乙类

参照甲类

限儿童使用

12

1643

动物源肺表面活性物质

注射剂

乙类

参照甲类

◇;限新生儿使用

13

1644

消旋卡多曲

颗粒剂

乙类

参照甲类

限儿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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