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09〕159号文件规定,省人社厅与省物价局正在组织人员对未列入2010版《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进行审核。为了保障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政策的连续性,适应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施治和参保人员必要的用药需求,经研究,决定暂对《药品目录》中复合药范围内的含药大输液列入基金支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含药大输液中所含的主要治疗药物必须是2010年版《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二、含药大输液是指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50ml及以上规格的注射剂型。
三、含药大输液的零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其中,通过安徽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含经批准,允许限价采购的药品),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中标零售价格。
四、此类含药大输液一律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并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附:第一批公布药品明细表
二○一一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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