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发展计划局(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8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1207号)及其9种药品单独定价表(附表一)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药品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凡在我州销售此次调价的药品,从2004年8月10日起一律按不高于调整后的零售价格执行。以前制定公布的价格凡与本通知制定公布的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招标采购的药品原审定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高于此次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按此次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此次的最高售价格的仍按原审定的中标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四、国家发改委此次公布了9种乙类药品单独定价的指导意见,自治区计委将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公布这些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制定后的最高零售价格另行公布,在公布前仍按现行价格执行。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00四年八月十日
附表:9种药品单独定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