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8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12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18种药品单独定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18种单独定价药品价格,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其中甲类9种,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一);乙类9种,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价格指导意见为我省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二)。
二、附表未列名企业生产的相关药品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2882号)规定执行。
三、鉴于碘海醇因规格标识不同,原比价关系不合理,经征求专家及有关方面意见,国家发改委对未单独定价的碘海醇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予以调整,我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二备注。
四、本通知附表价格自2004年7月28日起执行。各药品经销企业、医疗单位实际销售价格可低于公布价格,下浮幅度不限。
附表一:9种甲类药品单独定价表。
二:9种乙类药品单独定价表
陕西省物价局
2004年0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