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均为GMP最高零售价格。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有关规定,注射剂一律按同品种规格GMP最高零售价格下浮40%执行,其他剂型一律按同品种规格GMP最高零售价格下浮30%执行。
二、本通知中化学药品大容量注射剂价格,不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通用名称未标盐基、酸根的包括所有盐基、酸根;附表中没有标注“冻干粉”或“溶媒结晶”的粉针剂,为普通粉针;有含量标识的注射液,溶液(剂)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
三、本通知公布后,原公布的同品种规格最高零售价格一律停止执行;药品通用名称相同的未公布剂型规格,企业尚未向省物价局申报的,按有关程序及时申报。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次公布药品价格的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局报告,我局将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医疗机构(药店)应本着有利于减轻患者负担的原则,合理使用、销售附表所列药品,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五、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文件直接发至各市、县(区)物价局,并同时在福建省医药价格信息网上公布,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通知辖区内的管理相对人,及时登录福建省医药价格信息网查询并执行。福建省医药价格信息网网址:www.yy.fj.cn
本通知自2007年1月26日起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