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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本)》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62号)
发布时间: 2009-08-10        信息来源:查看

关于印发《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本)》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62号)

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表列价格为指导价格,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

  二、各医疗机构收费时,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医疗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内容,方便患者比对、监督。

  三、本通知自二○○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卫生厅鲁价费发[2008]121号、149号、193号、194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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