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依据国家文件精神,我局对发改价格〔2007〕312号附表所列药品按照现行差比价规定确定非GMP药品的价格(注射剂除外),列入该表中一并下发执行,具体详见该文附表。
二、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生产经营企业应在2007年3月18日前上报我局,由我局统一重新核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局制定公布其价格前,暂由企业按附表标注的代表规格品价格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比价制定临时价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次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附表药品的实际加价率落到实处。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7年3月15日起执行。以往公布的同一品种价格,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