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各地、州、市计委(发展改革委),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新发改医价〔2006〕5号)和《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有关文件的通知》(新发改价农〔2005〕11号)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复方木尼孜其颗粒等10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方木尼孜其颗粒等10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原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凡在我区销售此次调价药品的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自2006年11月15日起一律按不高于此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三、此次调整价格的药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律按实际采购价格(包括中标品种)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请即转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附表:复方木尼孜其颗粒等10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