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各有关区县物价局:
根据重庆市黔江片区第一次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结果,并按照卫生部第六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通知》(卫规财发[2001]308号)及《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渝价[2001]279号文)的规定。经研究,现将重庆市黔江片区第一次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中属于政府定价药品的最高临时零售价印发给你们(见附表1、2),请遵照执行。
招标药品中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也要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原则核定最高临时零售价(见附表3、4)并执行。
此次招标采购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执行范围为重庆市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以及黔江区区域范围内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日期为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至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