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吉省价格[2011]112号)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发改委、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的相关改革任务要求,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及部门分工》任务,进一步完善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在调查并与邻省价格衔接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降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请各地遵照执行。
以上价格自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起执行。
附:降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