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湘价医〔2013〕62号文件发布后,涉及到我省中标药品其他规格剂型的价格需相应调整,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我局制定了西咪替丁等省管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发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备注中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化学药品为单独定价品种,中成药为优质优价品种。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高于公布的最高零售限价的,按此次公布的价格执行;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低于公布的最高零售限价的,不得提高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试点县公立医院按实际购进价格零差率销售。
三、因校对有误,我局《关于发布阿拉坦五味丸等省管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湘价医〔2013〕115号)中,二十五味松石丸(250mg*24(1g/4丸))的计价单位修改为"盒";益心巴迪然吉布亚颗粒(12g、6g、3.6g(无糖型)、3g(无糖型))的计价单位都修改为"袋";铝碳酸镁颗粒(500mg:2g*20)最高零售价格修改为:23.1元。
四、各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药品价格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五、上述规定自2013年11月15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西咪替丁等省管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