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42号)和《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鄂价农工[2006]172号)规定,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国家发改委将进一步组织调查研究后公布其正式价格。
二、附表二所列药品价格,为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单独定价药品的不同剂型之间,在国家发改委核定正式价格前,暂不执行差比价。本通知执行后,国家发改委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核定公布正式最高零售价格。
三、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在9月10日前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价格,9月10日后,原有价格一律废止。
四、附表一、二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有关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控制在15%以内,实际购进价500元及以上的药品实际加价率不得突破75元。
在此之前招标采购的表列中标药品,由有关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中标以后临时零售价格,重新计算的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重新计算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原来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废止。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6年8月2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