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各有关区县物价局:
根据重庆市(主城区)第五次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第二批中标结果,并按照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通知》(卫规财发[2001]308号)及《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渝价[2001]273号文)的规定。经研究,现将重庆市(主城区)第五次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中属于政府定价药品的最高临时零售价印发给你们(见附表一),请遵照执行。
招标药品中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也要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原则核定临时最高零售价(见附表二),并执行。
此次招标采购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执行范围为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巴南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渝北区、北碚区、万盛区、綦江县区域范围内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市第二人民医院。执行日期为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至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