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头孢呋辛等22种降价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 皖价商[2005]276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精神,我局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增补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可以自主降价销售。凡是现行零售价格高于最高零售价格的必须降下来,已低于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不得提高。自附件所列药品价格执行之日起,各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实际加价率最高一律不得超过15%。
二、此次公布的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增补剂型规格的价格为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目前市场流通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注射剂一律按同品种规格GMP最高零售价格下浮40%执行,其他剂型一律按同品种规格GMP最高零售价格下浮30%执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05〕263号)所列的药品,其非GMP最高零售价格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附件中仍未列入的本次降价范围内药品的其他剂型规格,请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于10月27日前向我局申报,审核后通过价格信息单公布。仍未申报的,原最高零售价格一律停止执行。
四、此次公布的药品中,大容量注射剂价格,不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通用名称未标明盐基、酸根及溶媒的包括所有盐基、酸根及溶媒。今后我局制定的药品价格均按此规定执行。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此次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自2005年10月24日起执行。
附件:1.2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2.单独定价及原研制药品补充规格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