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9]282号)精神,为更好贯彻执行《福建省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09]37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政策,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零售指导价格是最高零售限价,药品经营单位现行实际零售价格高于《通知》附表所列价格的,必须降到零售限价以下;低于零售限价的,在实际采购价格没有变化时,不得随意提高实际零售价格。本省生产企业因成本变化等确需提高出厂价格的,应事先向省物价局说明理由,经研究批准后方可调整。
二、《通知》第二条中凡标注特定生产供应企业名称,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是指在有关部门出台基本药物相关管理规定前,特定企业或药品经营单位对此类药品可以选择是否作为基本药物使用。待有关部门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后则按规定执行。
三、《通知》第三条中药品加价率统一按实际采购价格顺加15%作价,是指各药品经营单位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参加我省第五、六批集中招标采购的基本药物中标品种在续标期内原则上不得调高中标价格。
四、《通知》附表未列剂型规格品,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基本药物管理规定和政府定价药品管理规定及时向我局申报。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地址:福州市华林路屏东写字楼11层福建省价格协会医药价格分会,联系电话:0591—87401061。
五、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启动价格动态监测,组织力量深入零售药店、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调研,对市场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积极研究对策。要加强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实际采购品种数量、结构和价格的监测分析。对于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限价相差较大的,或价格调整后市场供应出现紧张的,要及时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六、按照《关于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工作,基本药物招标后,我局将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加成政策,重新确定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各设区市物价局要及时了解本地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信息情况,做好市场动态跟踪监测,积极引导招标采购价格合理形成。在鼓励企业合理降低价格,参加招标采购的同时,对不合理压低成本,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行为,我局将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力量开展一次基本药物执行情况的大检查,确保基本药物各项价格政策执行到位。对于违法违规涨价,以及恶意低价投标,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八、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听取和收集各方面反馈意见,就群众关心的问题,要进一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合理引导群众预期。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