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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价格工作委员会药品价格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 2012-05-15        信息来源:查看

2012年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价格工作委员会药品价格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2/5/15   来源: 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价格工作委员会

  价格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价格工作委员会根据《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沪发改价费(2011)007号《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沪发改价费(2011)008号《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物价局沪价商(2006)007号《关于公布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医药商业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价格办公室是价格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的价格管理工作。

  一、价格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政府制定的有关价格法规、政策。保持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沟通,发挥联系企业与政府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二)负责受理属于价格工作委员会管理权限内的企业申报药品与部分医疗器械价格,依法开展医药行业的价格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指导基层单位的价格管理,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价格队伍与相关的管理制度,培训价格管理人员,提高价格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规范企业的价格行为,维护好市场秩序;为企业提供价格咨询服务。

  (四)协助市物价部门完成药品与医疗器械价格的公示、下达与调整。协助市物价部门完成药品集中招标的价格确认与中标价格的下达工作。

  (五)维护与完善协会药品价格数据库,逐步扩充药品价格数据库的内涵,提升药品价格数据库的功能,方便企业使用。

  (六)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市场调研,建立行业协会价格信息网络,做好药品价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参与有关政策研讨,提出相关建议,反映企业的诉求,为企业服务。

  (七)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委托,督查本行业的价格行为,促进企业价格自律,及时向政府物价部门反映本行业价格问题和提出建议。

  二、药品价格的申报程序

  (一)药品价格申报渠道

  本市各经营单位所经营的外埠药品或进口药品价格由本市经营单位向价格办公室申报,(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价格办公室统一汇总、初审后向上海市物价局申报。

  (二)经营单位申报价格所需的资料

  1.本市经营单位填写《药品价格受理单》;

  2.生产企业填写《药品价格新订、调整申报表》(生产明细成本表),进口药品填写《进口药品价格申报(备案)表》;附电子文档(Excel)

  3.产品的说明书;(必要时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产品实样)

  4.新药提供《药品注册批件》;

  5.专利药品提供《专利产品证书》和《专利权利要求书》;

  6.进口药品,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合同、关税证明.(必要时提供化验报告)

  7.产地省级物价部门的物价证明;新上市的国家国家管理品种、专利药品提供省级物价部门的上行文;

  8.生产企业提供法人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9.上述材料一式一份

  (三)药品价格的初审原则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初审与申报管理范围内的药品价格。

  1.弥补合理成本,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反映市场供求状况,保证市场正常供应。

  2.符合国家和本市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

  3.体现质价相符,形成药品之间合理的比价关系,参考本市与周边市场的价格水平,必要时参考国外价格水平、保持本市药品价格基本稳定。

  4.坚持依法、依规受理、初审和上报价格,规范价格受理程序,保证上报价格公平、公正、公开。

  (四)药品价格初审申报制度

  1.及时审理各经营单位申报的药品价格,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经营企业,每月将初审通过的药品价格汇总上报上海市物价局。

  2.价格办公室主任每月召集办公室成员讨论价格初审意见;

  3.根据上海市物价局的审核意见,积极反映申报品种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并及时与企业沟通、协商和补充相关材料。

  4.参加上海市物价局组织的集体审议会,审核被审议药品的相关材料,反映企业诉求。

  5.负责对申报单位所申报的价格资料保密。

  三、医疗器械价格申报与受理程序

  (一)医疗器械价格申报办法

  医疗器械产品(包括进口产品)价格由生产、经营企业

  (进口商)申报,经营企业(代理分销商)申报必须有生产企业(进口商)的申报委托书。

  (二)医疗器械价格申报内容

  1.填写《价格汇总表》;附电子文档(Excel)

  2.填写《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申报表》或《进口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申报表》

  3.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4.进口产品提供合同、报关单;

  5.产品同期销售发票及相关文字说明;

  6.必要时提供说明资料与实样。

  7.上述材料一式一份

  (三)医疗器械价格初审原则

  1.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反映市场供求状况,保证市场正常供应。

  2.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

  3.体现质价相符,形成产品合理的比价关系,参考本市同品种价格水平,保持上报品种价格合理、公正。

  四、价格的下达

  价格办公室利用协会网站的平台,及时将《上海市价格信息》的相关内容通知申报单位。

  五、建立价格管理网络

  (一)各药品经营单位应配备专(兼)职价格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价格管理工作。

  (二)价格管理人员的职责

  1.负责本单位的价格管理与检查,规范本单位的价格行为;

  2.负责价格通知在本单位的传递,保证准确、及时的执行国家与地方政府下达的药品价格;

  3.负责本单位经营药品及医疗器械价格的申报与下达;

  4.负责建立本单位经营品种的物价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5.负责与价格办公室联系、协调本单位业务经营中的价格问题,传递价格信息。

  六、价格管理人员列会制度

  1.价格工作委员会每半年组织一次价格工作会议,听取经营单位对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

  2.价格工作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价格管理人员会议,总结与交流本年度的价格管理工作和商讨下一年度的价格管理工作。

  七、优秀价格管理人员评选制度

  价格工作委员会每两年组织一次优秀价格管理人员评选活动。(具体内容按《医药经营(生产)企业优秀物价员和先进集体评选办法》执行)

  八、价格检查与价格监督

  (一)各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管理法规,加强企业内部的价格管理,杜绝价格违法行为,建立与健全企业内部的价格管理和价格检查制度;

  (二)价格工作委员会认真配合政府物价检查部门对经营单

  位的物价检查,组织经营单位自查。

  九、附则

  本细则由上海医药商业协会价格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价格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附件:上海医药商业协会价格工作委员会药品价格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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