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精神,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头孢他啶等12种药品的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进行了核定,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中所公布的药品价格,均为我省补充剂型规格的GMP最高零售价格,此前规定价格与本通知附表规定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为准。
二、通知中没有注明盐根、酸根的均指同一通用名下的各种盐根、酸根的药品价格;含量标识相同的注射液,溶液(剂)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大容量注射剂不区分溶液性质,均执行同一通用名下相同规格、含量的注射剂价格。
三、鲁价格发[2005]192号附表中头孢他啶,商品名“泰得欣”,海南海灵生产的0.75g、1.5g、2g注射剂,价格废止。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附件所列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实际加价率最高不得超过15%。附件所列药品暂停招标采购后,实际零售价格低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不得提高实际零售价格。
本通知自12月5日起执行。附件中未列的剂型规格,企业需按程序申报价格,由我局核定后公布执行。
附表:头孢他啶等1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