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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9-21        信息来源:查看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卫生局,部、省直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完善医疗服务分级定价和优质优价政策,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和引导患者合理分流,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制定了《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工作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至20091131日结束,请各地抓紧时间,按照考核办法的要求,重新评定所辖范围内医疗机构价格类别,并于1215日前将申报特一类、一类价格医院的相关材料和评定为二类价格医院的名单报省物价局医药价格管理处和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由省统一发文向社会公布。

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完善医疗服务分级定价和优质优价政策,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和患者合理分流,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年以上并向患者收取医疗服务价格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列入价格类别考核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服务价格是指医疗机构组织医护人员利用医疗仪器设备和技术,向患者提供医疗诊断、检查、治疗过程中所消耗材料、劳务技术的补偿。医疗服务价格类别是指对不同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成本差异的医疗机构给予不同的补偿标准。

  第四条  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从高到低分为特一类、一类、二类、三类4个类别。根据医疗项目诊疗技术的差异,每个类别之间适当拉开510%的价格差距。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主要考核医院规模、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水平等内容。

  考核具体数据以医疗机构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信息资料为准,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医院规模及执业情况,包括医疗机构级别、年门诊人次、年出院人次、实际开放床位、年床位平均使用率、医药费用变动等情况。

  2、医技人员和学科建设情况,包括副主任以上医师数、副主任以上护师数、其他副高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数、学科建设等技术能力。

  3、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情况,包括管理机构、人数,院内价格管理制度、价格公示、价格举报投诉和违价查处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六条  特一类价格医院考核标准

  严格执行医疗卫生、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价格管理到位,具有良好的医疗信誉,具体标准为:

  1、取得省卫生厅核发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门急诊人次不少于100万人,年出院人次不少于5万人,实际开放床位数2000张以上,年床位平均使用率不少于98%。年门诊人次费用、住院病人床日总费用的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内。

  2、医院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数不少于300人,其中:主任医师数不少于150人。副主任以上护师(士)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主任护师数不少于3人。其他副高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数不少于50人。

  3、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和科研能力,享受国务院津贴专家人数不少于30人,国家级重点学科不少于3个,省级重点学科不少于6个,每年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0个。

  4、具有独立的价格管理机构,其中经省价格主管部门等机构培训合格的专门负责价格管理的人员不少于3人,兼职价格管理人员覆盖各临床医技科室。具有健全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规定实行价格公示和费用查询制度,按要求提供住院患者每日费用清单。

  5、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及时受理患者的价格咨询,妥善处理医患之间的价格纠纷,年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确有违价行为的投诉次数少于5次。按时按质完成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医药费用监测、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药品和医用材料公示数据报送及时、准确。

  第七条  一类价格医院考核标准

  严格执行医疗卫生、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价格管理到位,具有良好的医疗信誉,具体标准为:

  1、综合医院

  取得省卫生厅核发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门急诊人次不少于25万人,年出院人次不少于2万人,实际开放床位数700张以上,年床位平均使用率不少于90%。年门诊人次费用、住院病人床日总费用的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内。

  医院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数不少于30人,其中:主任医师数不少于15人。副主任以上护师(士)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主任护师数不少于3人。其他副高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数不少于5人。

  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和科研能力,享受国务院津贴专家人数2人。市州以上特色专科5个,其中省级及以上2个。承担市州以上科研课题5个,其中省级及以上2个。

  具有健全的价格管理机构,其中经省价格主管部门等机构培训合格的专门负责价格管理的人员不少于2人,兼职价格管理人员覆盖各临床医技科室。具有健全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规定实行价格公示和费用查询制度,按要求提供住院患者每日费用清单。

  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及时受理患者的价格咨询,妥善处理医患之间的价格纠纷,年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确有违价行为的投诉次数少于5次。按时按质完成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医药费用监测、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药品和医用材料公示数据报送及时、准确。

  2、中医院

  取得省卫生厅核发的三级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门急诊人次不少于20万人,年出院人数不少于1万人,实际开放床位数500张以上,年床位平均使用率不少于90%,年门诊人次费用、住院病人床日总费用的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内。

  医院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主任医师数不少于10人。副主任以上护师(士)不少于6人,其中:主任护师数不少于2人。其他副高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数不少于4人。

  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和科研能力,享受国务院津贴专家人数2人。市州以上特色专科4个,其中省级及以上2个。承担市州以上科研课题4个,其中省级及以上2个。

  具有健全的价格管理机构,其中经省价格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专门负责价格管理的人员不少于2人,兼职价格管理人员覆盖各临床医技科室。具有健全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规定实行价格公示和费用查询制度,按要求提供住院患者每日费用清单。

  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及时受理患者的价格咨询,妥善处理医患之间的价格纠纷,年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确有违价行为的投诉次数少于5次。按时按质完成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医药费用监测、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药品和医用材料公示数据报送及时、准确。

  3、专科医院

  取得省卫生厅核发的三级专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门急诊人次不少于14万人,年出院人数不少于1.5万人;实际开放床位数500张以上(口腔专科为实际开放牙科椅位80张),年床位(牙椅)平均使用率不少于90%;年门诊人次费用、住院病人床日总费用的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内。

  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主任医师数不少于10人,副主任以上护师不少于5人,其中主任护师数不少于2人,其他副高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数不少于3人。

  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和科研能力,享受国务院津贴专家人数1人。市州以上特色专科3个,其中省级及以上2个。承担市州以上科研课题4个,其中省级及以上1个。

  具有健全的价格管理机构,其中经省价格主管部门等机构培训合格的专门负责价格管理的人员不少于2人,兼职价格管理人员覆盖各临床医技科室。具有健全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规定实行价格公示和费用查询制度,按要求提供住院患者每日费用清单。

    ⑤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及时受理患者的价格咨询,妥善处理医患之间的价格纠纷,年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确有违价行为的投诉次数少于5次。按时按质完成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医药费用监测、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药品和医用材料公示数据报送及时、准确。

  第八条  二类价格医院考核标准:

  遵守医疗卫生、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医疗质量,价格管理较好,具有较好的医疗信誉,具体标准为:

  1、综合医院

  取得市(州)卫生局核发的二级综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门急诊人次不少于6.5万人,年出院人次不少于9千人,实际开放床位数260张以上,年床位平均使用率不少于85%。年门诊人次费用、住院病人床日总费用的增长幅度控制在4%以内。

  医院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主任医师数不少于3人。副主任以上护师(士)数不少于2人,其他副高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数不少于1人。

  明确价格管理机构,其中经省价格主管部门等机构培训合格的专门负责价格管理的人员不少于1人,主要临床医技科室有兼职价格管理人员。具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规定实行价格公示和费用查询制度,按要求提供住院患者每日费用清单。

  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及时受理患者的价格咨询,妥善处理医患之间的价格纠纷,年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确有违价行为的投诉次数少于5次。按时按质完成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医药费用监测、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药品和医用材料公示数据报送及时、准确。

  2、中医院

  取得市(州)卫生局核发的二级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门急诊人次不少于6万人,年出院人次不少于4千人,实际开放床位数200张以上,年床位平均使用率不少于80%。年门诊人次费用、住院病人床日总费用的增长幅度控制在4%以内。

  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数不少于6人,其中:主任医师数不少于2人。副主任以上护师(士)数不少于1人,其他副高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数不少于1人。

  明确价格管理机构,其中经省价格主管部门等机构培训合格的专门负责价格管理的人员不少于1人,主要临床医技科室有兼职价格管理人员。具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规定实行价格公示和费用查询制度,按要求提供住院患者每日费用清单。

  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及时受理患者的价格咨询,妥善处理医患之间的价格纠纷,年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确有违价行为的投诉次数少于5次。按时按质完成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医药费用监测、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药品和医用材料公示数据报送及时、准确。

  3、专科医院

  取得市(州)卫生局核发的二级专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门急诊人次不少于3万人,年出院人次不少于3.5千人;实际开放床位数200张以上(口腔专科为实际开放牙科椅位30张),年床位(牙椅)平均使用率不少于80%;年门诊人次费用、住院病人床日总费用的增长幅度控制在4%以内。

  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数不少于3人,副主任以上护师(士)数不少于1人,其他副高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数不少于1人。

  明确价格管理机构,其中经省价格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专门负责价格管理的人员不少于1人,主要临床医技科室有兼职价格管理人员。具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规定实行价格公示和费用查询制度,按要求提供住院患者每日费用清单。

  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及时受理患者的价格咨询,妥善处理医患之间的价格纠纷,年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确有违价行为的投诉次数少于5次。按时按质完成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医药费用监测、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药品和医用材料公示数据报送及时、准确。

  第九条  三类价格医院考核标准

  达不到二类及以上价格医院考核标准的其他医疗机构可按三类价格医院明确,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按不高于三类价格医院标准的80%控制。

  第十条  上述特一类、一类、二类价格考核标准的各项指标具体量化为分值(详见附件的《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申报考核表》),如各档次最终评定结果的分值总和达不到90分的(每项分值不得拆分计算),或发生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和价格违法行为的,其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类别相应下降一级,并由省市物价局会同省市卫生厅(局)发文公告。

  第四章  考核机构

  第十一条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共同负责组织领导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工作,负责制订全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相关价格管理处室按本办法规定承办具体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在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指导下,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当地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工作。

  第五章  考核工作组织及程序

  第十三条  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由省、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特一类、一类价格医院及省部直医疗机构的价格类别考核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负责,二类价格医院的价格类别考核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三类价格医院的价格类别考核按执业许可证注册登记所属地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评推荐,报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考核。

  第十四条  参加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的医疗机构,必须建立价格考核档案,备齐考核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并填写《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申报考核表》,按照管理权限经所在市(州)或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分级上报。

  第十五条  各级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医疗机构申请后,应及时开展考核工作,并视医疗机构规模组成2-4人小组,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开展考核,并作出考核结论。审查合格后,执行特一类、一类、二类价格类别的医疗机构名单,由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发文公告。三类价格类别医疗机构名单由市州物价局、市州卫生局发文公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确定后,由省、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分级监督管理,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七条  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执行文件有效期满,需按规定重新申报,再次申请进行价格类别考核的医疗机构,可以适当简化考核程序。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类别确定后,有效期内发生重组、分立等情况,应重新进行申报和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医疗服务价格类别是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服务收费的重要依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价格类别、提高价格类别的,按乱收费、乱涨价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

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申报考核表


申报单位:                  (印章)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卫生厅

  

医疗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及电话

价格负责人及电话

单位地址及邮编

申请价格类别

价格类别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考核结果

备注

医疗机构级别(8分)

年门急诊人次(3分)

年出院人次(3分)

实际开放床位数(3分)

年床位平均使用率(3分)

年门诊人次费用增长幅度(3分)

年住院病人床日总费用增长幅度(3分)

医院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数(3分)

其中:主任医师数(2分)

副主任以上护师数(3分)

其中:主任护师数(2分)

其他副高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数(3分)

享受国务院津贴专家人数(3分)

承担市州以上科研课题(2分)

价格类别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考核结果

备注

其中: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1分)

市州以上特色专科(3分)

其中:省级及以上特色专科(2分)

价格管理机构(6分)

经省价格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专门负责价格管理的人员(3分)

主要临床医技科室兼职价格管理人员(3分)

医院内部价格管理制度(3分)

实行价格公示和费用查询制度(3分)

住院患者每日费用清单(3分)

国家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执行情况(5分)

有无重大价格违纪行为(3分)

是否及时受理患者的价格咨询(3分)

是否妥善处理患者之间的价格纠纷(3分)

年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确有违价行为的投诉次数(3分)

医药费用监测资料能否及时准确报送(4分)

医疗服务价格成本是否按要求填报(4分)

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是否及时准确(4分)

                     单位法定代表人:      (公章)

                                

市州县(区)物价局、卫生局考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相关处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省物价局审定意见

      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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