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4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为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各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可根据药品市场购销情况对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零售价格下浮,不得上浮。附表一中的非GMP药品零售价格在GMP最高零售价格的基础上向下浮动25%。
二、凡2004年、2005年我省招标后临时零售价格高于发改价格<2006>1542号文件精神的降至按国家规定执行,并重新到省物价局进行备案;招标后临时零售价格低于发改价格<2006>1542号文件精神的,维持招标后临时零售价格,待招标期结束后方可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42号)规定执行。
三、附表一、二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
各零售药店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精神,我局将对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在我省的市场销售情况进行调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规定于9月15日前对未列入此次降价的其他规格剂型药品进行降价。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及时将降价情况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确保群众及时了解降价情况,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加强对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零售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降价规定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于2006年8月28日起执行。
附:一、部分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部分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贵州省物价局
二00六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