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发改委):
根据国家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经东北三省地区协调,我局制定了醋氯芬酸等83种省级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价格的83种药品均为增补进入我省医保目录的药品。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药品在我省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以及非GMP药品,由有关企业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十日内向我局申报定价资料,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我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此期间允许企业和医疗机构按原价格销售,逾期如仍未经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则不得按原价格进行销售。
三、附表所列药品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得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2007年10月20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