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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头孢呋辛等26种补充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5-10-18        信息来源:查看

200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头孢呋辛等26种补充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10/18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新疆兵团发改委:

 

  根据自治区《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新发改价农[2005]763号)和《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有关文件的通知》(新发改价农[2005]11号)精神,我委制定了头孢呋辛等26种补充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头孢呋辛等19种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和葛根素等7种补充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未正式制定上述药品价格前,各药品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按照我委此次下达的价格执行。

 

  二、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原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在我区销售此次降价药品的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自2005年11月1日起一律按不高于降低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以前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凡是高于本通知制定价格,一律以本通知价格为准。

 

  四、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实际加价率最高一律不得超过15%。

 

  五、对附表一所列药品暂停招标采购,医疗机构应按现行购销合同确定的供货渠道和生产企业购进药品,实际零售价格低于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不得提高实际零售价格;因供货方原因不能供货的,医疗机构可自行选择其他供货单位购进。

 

  六、此次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继续向我委申报,我委将按照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委未制定公布价格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可按我委公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临时价格;我委没有规定具体差比价关系的,可由生产经营企业制定试销价格。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请即转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附表1:头孢呋辛等19种补充剂型和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2:葛根素等7种补充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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