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委、市卫生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高新开发区物价办: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63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公布我市42种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的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这次公布的42种化学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一),从六月二十日起开始在我市执行。对过去公示的零售价,凡是超过这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的,一律停止执行;凡是低于这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的,如企业需要进行调整,必须进行价格公示。
二、对这次公布的42种化学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中未列的同品种的其它剂型、规格,其价格暂按经当地省级物价局审定并在我市公示的价格执行。我市企业生产的同品种其它剂型、规格的药品请于六月底以前报我局,由我局统一上报国家计委。
三、对我市这次公布的42种化学药品中,属于国家计委受理单独定价申请的药品生产企业,其产品价格暂按在我市已经公示的价格执行,具体药品生产企业见"单独定价化学药品及生产企业表"。
四、对我市这次公布的42种化学药品中的进口药品的价格,按照附表一中规定的GMP认证价格执行。
五、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附表一:重庆市42种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单独定价化学药品及生产企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