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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南宁市公立医疗机构护理服务项目价格问题的复函(桂价医函〔2015〕631号)
发布时间: 2015-12-15        信息来源:查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南宁市公立医疗机构护理服务项目价格问题的复函(桂价医函〔2015〕631号)

南宁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

    你们《关于调整南宁市公立医疗机构护理服务项目及价格的请示》(南价医报〔20157号)收悉。护理服务项目属于全区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今后制定完善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时,将进行认真研究,充分考虑吸纳你们提出的合理化意见。为此,不同意单独调整南宁市公立医疗机构护理服务项目价格。

    此复。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01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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