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区、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计办价[2002]6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办价格[2002]825号)的精神,现对我局过去贯彻国家计委有关文件所涉及药品价格和相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我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公布148种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渝价[2001]866号)和《关于公布235种乙类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渝价[2002]17号)中规定的原研制药品价格依然有效。
二、我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公布148种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渝价[2001]866号)中,施贵宝公司生产的依托泊苷胶囊(格华止)50mg*20粒1535元的最高零售价予以撤消。
三、撤销《我局关于公布235种乙类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渝价[2002]17号)中“医保号229”碳酸钙的各种剂型规格的价格,该品种在我市进行公示的价格仍然有效。
四、对我局渝价[2002]300号文中涉及的有关撤销、增补和更正的价格见附表一;对我局渝价[2002]315号文中涉及的有关撤销、增补和更正的价格见附表二。对撤销价格的品种,其此前进行的公示价格继续有效。对增补或更正价格的品种,其原公示的零售价凡高于我市此次公布价的,按我市此次公布的价格执行;凡低于我市此次公布价的,而企业又需要调整,应进行公示。
五、本通知自2002年8月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