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2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中所列88种乙类药品在本市的最高零售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指导意见与19种甲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一并从2003年10月15日起执行。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涉及品种中其它未列的剂型规格,在京销售的企业,须于2003年10月25日前报我局重新核定价格。
三、医疗机构销售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的中成药,其临时零售价格高于通知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按我局核定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药品定价程序,经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我们制定了部分中成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价格表附后),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价格的107种中成药均为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品种。其中,甲类19种,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一);乙类88种,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见附件二),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于11月15日前制定并公布本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并报我委备案。浮动后的价格不得高于现行实际价格,具体由地方掌握。
二、本文附件一和附件二未列的规格,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定价意见,在本通知下发后1个内上报我委,由我委制定并公布最高零售价格或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在我委制定公布价格前,可暂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
三、执行附件一和附件二中GMP价格的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认证公告》为准。
四、根据中国中药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推荐,经地区协调会和专家评审会审查,确定天津中药制药厂等企业生产的部分品种按优质优价原则执行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一、二)
五、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附件一规定的药品价格从2003年10月15日起执行。附件二所列药品价格执行时间以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
一、19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88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