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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推进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1-22        信息来源:查看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以及云南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7〕11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逐步扩大按病种收费范围,引导公立医疗机构加强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涨,减轻患者负担,结合实际,选择了100个病种实施按病种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病种收费及收费标准
    按病种收费是指公立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以病种为计价单位向患者收取费用。
    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护理以及床位(普通床位)、药品、医用耗材(含植入材料)等各种费用。
    按病种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并按公立医疗机构级别实行差别化价格,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一类价格,其他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二类价格。六周岁及以下儿童在规定的按病种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上浮不超过20%。
二、按病种收费标准实施范围
    我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凡主要诊断、主要操作符合实行按病种收费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自费患者应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实际发生住院费用低于按病种收费标准70%的,费用按项目收费与患者进行结算。
三、相关要求
(一)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成本变化及执行情况对按病种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并加大对按病种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二)卫生计生部门应结合实际完善按病种收费的临床诊疗技术规范,督促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制定进入和退出按病种收费的工作机制,并将按病种收费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按病种收费和付费改革的衔接,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参保人员负担水平等因素,通过与医疗机构进行谈判协商,合理确定病种的医保付费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四)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按病种收费工作,完善临床诊疗路径管理,建立健全实施按病种收费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在实施按病种收费时及时告之患者,确保患者知情权。建立按病种收费的申诉、投诉沟通渠道,并落实责任制,确保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本通知自2017年12月30日起执行。《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云价收费〔201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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