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49种中成药零售价格的通知》中13种甲类药品零售价格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各生产单位要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申请定价意见,尽快报省局,由省局上报国家计委,在国家未公布价格前,可暂按现行价格执行。
二、附表中GMP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认证公告》为准。
三、经专家评审,确定北京同仁堂、天津达仁堂、天津乐仁堂、天津中新药业中药厂、杭州胡庆余堂、哈尔滨世一堂、南京同仁堂、上海中药三厂、雅安三九药业有限公司、浙江正大青春宝药业有限公司10家企业生产的部分品种执行优质优价(见附表)。
四、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以上价格从2001年7月23日起执行。
附:13种甲类药品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