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药品单独定价的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发改委制定了18种药品的单独定价方案,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盐酸雷尼替丁等9种药品,属国家发改委定价品种(详见附表一)。表中所列企业生产的有关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从2004年7月28日起执行。
二、奥美拉唑等9种药品,属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品种。根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指导意见,自治区物价局制定了本地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二),从2004年8月3日起执行。
三、附表未列名企业生产的相关药品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2822号)规定执行。
四、上述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在实际执行中可以低于,但不能高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此前我局核定的备案药品价格及各市物价局核定的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如高于此次公布的价格,改按此次公布的价格执行;低于此次公布的价格的,仍按实际中标零售价格执行。
五、为了制止利用药品规格剂型不同来虚高定价的行为,今后凡与国家已公布价格的药品品种相同而规格剂型不同的药品,制药企业及药品经营单位须到自治区药品备案办公室重新核定价格,办理备案手续。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调整工作的宣传,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药品价格政策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附表:一、国家发改委关于9种药品单独定价表
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9种药品单独定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