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价格[2003]194号 二00三年七月十七日
省直医疗机构药品联合招标采购试点工作委员会,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308号)和贵州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和收费问题的通知》(黔价格[2001]167号)精神,现将省、地(州、市)、县(市、区、特区)三级229家医疗机构2003年联合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核定并公布于后,请按照执行。
一、此次核定并公布的1926个药品中标后临时零售价格,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都要执行。如现行零售价格低于此次公布中标后的临时零售价格的,仍按现行零售价格执行。
二、为防止中标药品在同一时间,销售同品种、同剂型、同规格的中标药品由于生产厂家不同出现多种价格,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药品采购中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销售情况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选择一个生产厂家生产的药品。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通知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保零售药店,以适当的方式公布此次招标采购中标后的临时零售价格。要加强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此次公布的临时零售价格的行为,依据《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以上公布中标后临时零售价格,于二OO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附:2003年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中标后临时零售价格表
附:
2003年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中标后临时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