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计划免疫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第434号令《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公布)规定,计划免疫药品(第一类疫苗)由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接种单位接种计划免疫药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非计划免疫药品(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接种单位按种非计划免疫药品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具体标准为每次2.50元(含用药指导与观察、药物的配置和一次性注射器等消耗材料)。此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00五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计划免疫药品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决定调整卡价苗等部分计划免疫药品的含税出厂价格,现将调整后的价格表印发你们,请自2005年4月25日起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