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632号文件)的要求和《国家计委关于乙类药品价格制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委制定了42种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实行自治区计委定价,由我委以国家计委指导意见为基础制定的在自治区范围内执行的42种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
二、各药品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凡在我区销售以上调价的药品,自6月20日起一律按不高于附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国家计委此次指定实行单独定价的企业和品种(详见计价格[2001]632号文附表三),在国家计委制定单独定价价格前,可暂按现行价格执行。今后凡在我区销售自治区计委定价的药品,除国家计委批准单独定价的企业和品种执行单独定价外,其他不分产地、厂家和品牌,一律按不高于自治区计委制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三、凡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企业(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GMP证书》为准)生产的认证范围的药品,可按附表规定的GMP价格执行,而生产的认证范围以外的药品和未取得GMP证书的企业生产的药品按附表规定的非GMP价格执行。进口药品可按附表规定的GMP价格执行。
四、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自治区计委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的规定调整。
五、在我区销售的原备案的外埠药品价格高于此次调整价格的,一律改按不高于此次调整的价格执行。
六、在我区销售的此次调价的药品中附表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由生产经营企业在7月20日前向我委申报,在国家计委未核定价格前,由我委按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核定并公布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如不申报7月20日以后原定价格废止。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以上请即转知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附表:42种新疆自治区计委定价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