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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福建省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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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福建省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4/29   来源: 福建省物价局

各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精神,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药品销售情况,现公布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具体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二所列药品价格为专利、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标注为我省补充剂型规格品。

 

  二、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有关规定,针剂按低于GMP药品价格40%执行,其他剂型按低于GMP药品价格30%执行。

 

  三、附表中公布的颗粒剂、合剂(口服液)、注射剂、栓剂等代表规格品,凡按最小计量单位制定公布零售价格的,为便于计价,其他包装数量规格暂不按包装数量差比价执行,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包装数量确定的价格执行。已公布的包装数量规格按公布价格执行。

 

  四、本通知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零售包装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

 

  五、因三磷酸腺苷大容量注射液与小针在质量标准上存在争议,此次国家发改委取消了发改价格[2006]2989号中20mg:100ml的大容量注射液价格,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大容量注射液的价格。鉴于海南普利制药公司近日被药监部门收回药品GMP证书,取消该公司生产的原计办价格[2002]1636号公布的双氯芬酸钠和发改价格[2006]2989号公布的尼莫地平的单独定价资格及水平,按统一价执行。鉴于国家药监部门尚未批准生产大蒜素肠溶片,取消发改价格[2006]1542号中按差比价计算公布的大蒜素肠溶片的价格。

 

  六、取消《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青霉素V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07]84号)公布的甲硝唑:口颊片3mg*20的最高零售价格;取消《福建省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07]113号)公布的金刚藤软胶囊五种规格最高零售价格。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次公布药品价格的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销售的药品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明显变化的,要及时向我局报告,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加强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医疗机构(药店)应本着有利于减轻患者负担的原则,合理使用、销售附表所列药品,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八、本通知相关品种未公布的剂型规格,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须根据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在5月30日前向我局价格协会医药价格分会政府定价药品受理窗口提出申报。

 

  九、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文件直接发至各市、县(区)物价局,并同时在福建省医药价格信息网上公布,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通知辖区内的管理相对人,及时登录福建省医药价格信息网查询并执行。福建省医药价格信息网网址:www.yy.fj.cn

 

  本通知自2007年5月15日起执行。本通知所列附表内容与发改价格[2006]2989号和发改价格[2007]312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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