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物价局 市卫计委 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市、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南政价〔2015〕150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计局、人社局,市级公立医院:
按照《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和《中共南平市委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委发〔2015〕10号)要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中药饮片除外,下同)、耗材加成政策,实行零差率销售。为做好市、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促进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的形成。对已实施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改革出台一年来,跟踪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逐步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如下:
一、改革的目标
改革补偿机制,取消以药补医,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缓解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实行差别化的医疗价格政策,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促进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顺利开展。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拉开层次,体现差异;综合配套,同步实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与医保支付、财政政策以“三合一”方式出台。因实行药品、耗材零差率而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达到财政保障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有所减轻、医院收入不降低的“四个平衡”。
三、执行范围
1、南平市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详见(附表1)。
2、南平市市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详见(附表2)。
四、工作要求
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做好政策评估工作,逐步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南平市物价局 南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