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部分药品适应症限制的通知
吉人社办字[2012]12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目录》(2010年版)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和临床专家对基金支付的目录中部分药品的适应症限制方面提出的若干调整意见和建议,参照其他省份的调整情况,为了更好发挥药品目录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和基金支付方面的作用,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科学、规范、合理用药,按照澄清概念、明确标准、合理使用、规范管理的原则,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医疗保险管理和临床医药学专家讨论论证,对(2010年版)药品目录中的部分药品适应症限制进行了适当调整(详见附件)。
本通知从8月1日起执行,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药品目录数据库中涉及此通知中各药品的适应症限制调整工作,同步做好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基金结算的平稳衔接工作,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厅反馈。
附件:
1.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西药部分药品适应症调整表
2.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成药部分药品适应症调整表
二O一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