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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5-11-01        信息来源:查看

2005年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11/1   来源: 广东省物价局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要求,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头孢呋辛等22种430个补充剂型规格药品的价格,现下达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附表公布的价格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在国家重新统一公布前,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利于减轻群众负担、维护公平竞争为原则,可在最高零售价格内自主降价销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合理使用附表所列药品,同时将所列降价药品价格在医院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附表所列药品暂停招标采购。对附表中未实行招标的相关药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现行实际零售价格低于附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不得提高实际零售价格,现行实际零售价格高于附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按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但医疗机构的实际加价率一律不得超过15%。

 

  三、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实行招标采购的药品,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零售价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和中标配送企业仍应按现行购销合同配送和购进药品,但中标药品现行实际零售价格低于附表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不得提高实际零售价格;中标药品现行实际零售价格高于附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的,一律按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重新协商确定供应价格,若因供货方原因不能供货的,医疗机构可自行选择其他供货单位购进。

 

  四、根据发改价格〔2005〕1762号文的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降价药品行为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销售附表所列药品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明显变化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本次药品降价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有关宣传工作,确保群众及时了解降价情况,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对上述降价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查处情况上报省局。

 

  六、本通知自2005年11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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