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81号)和《国家计委关于乙类药品价格制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3号)精神,我委制定了氨苄西林钠/舒巴坦钠等21种乙类抗感染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和15种暂执行单独定价的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属于国家发改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具体价格由省区在规定浮动幅度内确定的品种。我委以国家发改委指导意见为基础,结合新疆实际研究制定了在自治区范围内执行的氨苄西林钠/舒巴坦钠等21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及氨苄西林钠/舒巴坦钠等15种暂执行单独定价的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二)。
二、各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凡在我区销售此次调价的药品,从2004年6月21日起一律按不高于此次降价后的最高零售价格和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三、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降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我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的规定调整。
四、在我区销售的药品附表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由生产、经营单位在2004年7月21日前向我委申报,在国家发改委未核定价格前,由我委按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核定并统一公布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如不申报,2004年7月21日后仍在我区销售的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进行处罚。
五、招标采购的药品原审定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高于此次降价的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按此次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此次最高零售价格的仍按原审定的中标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六、政府定价药品中,大容量注射剂的价格,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剂(液)类别;剂型中标明溶剂(液)类别且溶剂(液)价值较高的,大容量注射剂的价格不得超过同含量小水针价格与相关溶剂(液)价格之和。相关溶剂(液)属于政府定价的,其价格指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其价格指市场平均零售价格。
七、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本次药品价格调整工作的宣传,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经营和照常使用降价药品。同时,要加强药价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请即通知有关单位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