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药品进行成本价格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了解和掌握药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成本、价格及有关情况,及时制定调整药品价格,我委决定对定价目录内的部分药品开展成本价格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本专项调查
(一)调查范围及内容。调查部分企业2009-2011年度连续三年全部药品生产、销售、成本费用及价格等有关情况。企业名单具体见附件1。
(二)调查方式。由我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组成调查组,10-12月间到有关调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组到达企业时间另行通知。
(三)调查资料要求。调查企业应在调查组到达之前按照要求准备相关资料,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历史、主要产品及市场情况、生产能力及生产经营概况。
2、药品基本情况。包括品种数量、生产能力、销售模式、原材料来源等情况。
3、2009年-2011年财务资料。包括财务制度、财务报表、账簿资料以及与调查有关的各种凭证、票据、合同等。
4、需要填写的调查表格。具体见附件2。
5、调查组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原料药价格及专利信息调查
(一)调查范围及内容。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专利原研制品种,调查原料药采购价格等情况,包括来源、采购数量、金额以及价格等信息(具体调查表格见附件3)。除西药调节免疫功能药物、抗肿瘤药物、消化系统药物、血液系统药物以及中成药内科用药祛湿剂、骨伤科用药等六类药品外,其他各类药品还需报送专利相关信息,包括专利名称、保护期、专利类型以及专利性质等信息(具体调查表格见附件4)。
(二)调查方式。由相关生产企业填报,进口药品可由生产企业委托国内代理企业填报。
(三)调查资料要求。相关企业须报送如下资料:一是相关表格应同时提供电子版及加盖企业公章的纸质材料,特殊问题如需说明需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纸质文件。二是首次专利申请国专利证书及权利要求书(附中文翻译件),中国药品行政保护证明文件等资料(已提交上述专利相关资料的可不再提交)。三是专利声明书。四是委托代理企业需提交生产企业的委托书。
三、调查要求
(一)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实施,及时督促本地相关调查企业按时报送相关资料。
(二)各有关调查企业应如实、准确、全面填报调查数据及文字材料,我委将对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核查。对存在拒报或虚报资料的企业,我委将重点对其进行专项成本调查,必要时会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价格检查。
(三)成本专项调查相关企业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原料药价格以及专利信息相关调查企业由我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负责通知。
(四)调查药品及企业名单、相关调查表格及填表说明、专利声明书模板等需登录我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dpec.org.cn)下载专区下载。
(五)相关调查资料请于11月30日前报送我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电子版以光盘形式报送。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9号新华大厦A座727,邮编:100045
资料收集联系人:唐会勤联系电话:010-68588781
填报业务咨询电话:010-68518973、68510907、68511906、68513533
附件:1、成本专项调查企业名单
2、药品成本专项调查表
3、原料药价格情况调查表
4、药品专利信息调查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