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各地、州、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自治区《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新发改价农[2005]763号)和《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有关文件的通知》(新发改价农[2005]11号)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等36种补充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等10种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和头孢美唑等26种补充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未正式制定上述公布这些药品价格前,各药品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按照我委此次下达的价格执行。
二、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原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在我区销售此次公布价格的药品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自2006年1月25日起一律按不高于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以前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与本通知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四、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实际加价率最高一律不得超过15%。
五、对附表一所列药品暂停招标采购,医疗机构应按现行购销合同确定的供货渠道和生产企业购进药品,实际零售价格低于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不得提高实际零售价格;因供货方原因不能供货的,医疗机构可自行选择其他供货单位购进。
六、此次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继续向我委申报,我委将按照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我委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生产销售企业可按我委公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临时价格;我委没有规定具体差比价关系的,可由生产经营企业制定试销价格。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请即转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附表一: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等10种药品补充剂型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头孢美唑钠等25种药品补充剂型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