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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信息 2014年第1期
发布时间: 2014-04-19        信息来源:查看

   福建医保信息 2014年第1期

   

  1

  (总第237期)

   

  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4218

                   

      2013年全省医保经办机构政务

  信息报送情况通报

   

  2013年全省各级医保经办机构重视政务信息工作,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突出工作亮点,积极主动报送工作信息和工作动态,《福建医保信息》全年累计编印33期,登载各类医保工作信息62篇,其中部分优秀信息先后被部社保中心《社会保险工作信息》、《中国医疗保险杂志》、《中国劳动保障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等选编采用。政务信息工作保持了良好势头。

  省医保中心全年共收到各设区市医保经办机构报送的政务信息235件,独篇采用50件,部分采用12件。2013年全年综合报送数量和采用情况得分排序,前三名依次为福州市医保中心、宁德市医保中心、南平市医保中心(第四季度得分前三名依次为福州市医保中心、南平市医保中心、莆田市医保中心)。福州市医保中心和宁德市医保中心对政务信息工作重视程度高、报送及时,政务信息工作处于全省医保经办机构前列且优势较为明显。福州市医保中心,信息选题上能紧密结合经办实际,内容丰富,报送及时,信息质量高。南平市医保中心在2013年的政务信息报送工作中,在保障信息报送数量的同时,也十分注重质量的提升,年度综合得分居第三名。宁德福鼎市、三明沙县等县区级医保经办机构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积极。

  2014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是实现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关键之年。全省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改进文风,结合经办实际,紧抓工作重点,增强信息时效性、有效性、建设性,为各级领导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信息参考,全面推进政务信息工作上新的台阶。

   

  附:2013年福建省医保经办机构政务信息报送情况

   

   

  2013年福建省医保经办机构政务信息报送情况

  地区

  季度报送

  季度采用

  第四季度

  年度总分

  年度排名

  篇数

  得分

  独篇采用

  部分采用

  得分

  总分

  排名

  福州

  16

  16

  5

   

  20

  36

  1

  121

  1

  厦门

   

   

   

   

   

   

   

  5

   

  宁德

  10

  10

   

  1

  2

  12

   

  74

  2

  莆田

  5

  5

  2

   

  8

  13

  3

  28

   

  泉州

  4

  4

  1

  1

  6

  10

   

  34

   

  漳州

  2

  2

   

  1

  2

  4

   

  34

   

  龙岩

  6

  6

   

  1

  2

  8

   

  45

   

  三明

  4

  4

  1

  1

  6

  10

   

  52

   

  南平

  10

  10

  1

   

  4

  14

  2

  66

  3

  合计

  57

   

  10

  5

   

   

   

   

   

   

   

   


附件: 

福建省省本级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业务经办规定 

来源: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3-01-30       字体显示:         点击次数:   

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落实原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劳社文〔2003435号)精神,现就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制定以下规定:

一、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月托收。灵活就业人员每月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通过省地税直属分局解缴入库。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省地税直属分局反馈的入库数据,三个工作日内统一划拨参保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账户并及时发送缴费成功短信。

二、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以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和经县(市、区)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凭标注相应内容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次月以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0%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每年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月折算取整,确定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通过灵活就业人员预留的手机号码,短信通知灵活就业人员从次月起按新的缴费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

四、因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原因造成中断缴费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

五、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三个月之内的,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每月发送一次催缴短信,并在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网站公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的灵活就业人员名单。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三个月之内全额补缴应缴未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自收到省地税直属分局反馈的入库数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恢复其医疗保险刷卡结算服务,并按有关规定补划拨个人医保账户。

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的,由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申请并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六、灵活就业人员因退休金变更、停止缴费、重新就业、在职转退休、死亡、医保关系转移等原因,造成与省医保管理中心参保缴费关系发生变化的,应由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或其委托人、法定代理人,每月25日前,及时向省医保管理中心申报变更。审核合格的,次月按变更事项执行。因未及时申报变更,造成多缴纳医疗保险费或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由灵活就业人员自已承担;因未及时申报变更,造成医保统筹基金损失的,省医疗险保管理中心按规定予以追回。

七、灵活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满25年且在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应及时向我中心申报并办理变更手续。经审核合格的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八、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的,应按本人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福州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规定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九、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收到省地税直属分局反馈的入库数据后,根据灵活就业人员实际需要,原则上按年开具《福建省医疗保险费票据》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

十、参加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同时参加省本级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参加省本级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需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从基本医疗保险医保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十一、灵活就业人员应注意及时更新医保档案中的通讯号码,通过每月缴费短信及时跟踪个人缴费情况,未能正常获取的,应及时联系咨询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注意通过省医保管理中心网站获取最新的政策信息、缴费信息、个人账户信息。

十二、本规定自2013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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